15.2004年6月29日.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做出一審判決.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.沒收贓款人民幣661萬元.美元1萬9千元.并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.這一案例充分說明A.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(guī)范B.法律只對統(tǒng)治階級自身有約束力C.依法懲治犯罪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D.違法必究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保障 查看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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