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商場銷售A、B兩種型號的彩電,A型彩電的售價為每臺1000元,B型彩電的售價為每臺1500元,某月該商場共銷售這兩種彩電48臺,銷售額為62000元.為提高積極性,制定了新的工資分配方案.方案規(guī)定:每位銷售人員的工資總額=基本工資+獎勵工資,每位銷售人員的月銷售定額為10000元,在銷售定額內(nèi),得基本工資2500元;超過銷售定額,超過部分的銷售額按相應(yīng)比例作為獎勵工資.獎勵工資發(fā)放比例如表1.
(1)該月A、B型彩電各銷售多少臺?
(2)已知銷售員甲本月領(lǐng)到的工資總額為3070元,請問銷售員甲在本月的銷售額為多少元?
(3)根據(jù)我國稅法規(guī)定,全月工資總額不超過3500元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;超過3500元的部分為“全月應(yīng)納稅所得額”.表2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.若銷售員乙本月銷售A、B兩種型號的彩電21臺,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實際得到的工資為3597元.
①銷售員乙本月的工資總額為多少元?
②銷售員乙本月銷售A型彩電多少臺?
表1
銷售額 |
獎勵工資比例 |
超過10000元但不超過15000元的部分 |
5% |
超過15000元但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|
8% |
20000元以上的部分 |
10% |
表2
全月應(yīng)納稅所得額 |
稅率 |
不超過1500元 |
3% |
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 |
10% |
… |
… |